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美月 選任辯護人 曾仰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田美月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田美月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9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