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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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消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孝賢 律師
薛祐珽 律師 江建憲 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劉文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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