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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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棠瑞 被上訴人即被告CATUBIGANDIVINIAPASCUAL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625元(計算式:23,977元-2,352元=21,625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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