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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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6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96年9月14日、同年11月14日再延長羈押2月,另於96年12月11日解除禁見在案。
二、被告甲○○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所犯為無期徒刑之罪,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後,復認其前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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