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小字第9號原 告 黃國育 被 告 候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兩造僱傭契約終止之緣由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