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341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相對人簽發其中票號CH037767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
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瓊安┌─────────────────────────────────────────────────────────┐│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2341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82年7月30日│80,000元│82年8月30日│82年8月30日│CH037754│├─┼───────────┼───────────┼───────────┼───────────┼───────┤│2│82年6月9日│50,000元│82年8月9日│82年8月9日│CH037756│├─┼───────────┼───────────┼───────────┼───────────┼───────┤│3│82年7月23日│100,000元│82年8月23日│82年8月23日│CH037760│├─┼───────────┼───────────┼───────────┼───────────┼───────┤│4│82年8月4日│150,000元│82年10月4日│82年10月4日│CH037761│├─┼───────────┼───────────┼───────────┼───────────┼───────┤│5│82年8月27日│120,000元│82年11月27日│82年11月27日│CH037762│├─┼───────────┼───────────┼───────────┼───────────┼───────┤│6│82年9月16日│100,000元│82年10月16日│82年10月16日│CH037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