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乙○○
甲○○
號5樓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