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丙○○
乙○○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 劉振寰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宣判日期「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