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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