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小瑩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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