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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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