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債權人嘉年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提出張哲維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