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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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莊啓揚 債務人 莊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啓揚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莊育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75,895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啓揚自民國107年09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56,137元,及自民國107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莊育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