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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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鑫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金源 原告赫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林建設有限公司李福川賴錦瑩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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