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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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姜憶齡
姜萍姬 姜燕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宜鈴 、 王崇安 、 沈勝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