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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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李政瑩
李陳 坐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佳龍 被告結進不鏽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6年7月14日立據發生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不存在、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49,2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222,000元(計算式:80,000,000+49,222,000=129,222,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7,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