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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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李清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彭景輝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三條崙 ││573│空│412.79│全部│彭景輝││││││││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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