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三一號,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第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適用之法律關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記載,應予刪除之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提起上訴,理由略謂:原審判決判太重,請求本院判輕一點或給予緩刑等語。
三、經查:
(一)原審既經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所量處之刑度,並無過輕或不當情形。且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三三號判例參照)。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經核並無濫用裁量權或逾越裁量範圍之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據原審認定無誤,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且上訴意旨所述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法及違誤,其據前揭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又經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對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宜併予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