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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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5號
調解筆錄原告丁○○
戊○○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5號(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因97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4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景宜書記官謝秀青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富湧律師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被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整。被告當庭給付現金肆拾萬元予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富湧律師點收無誤,並交付金額肆拾萬元支票乙紙予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票號為A0000000、票載發票日為民國97年10月30日、發票人董樹木、付款人永豐銀行板橋忠孝分行、受款人為甲○○)。
原告保證上開支票如期兌現,否則願再給付原告伍拾萬元。並以支票金額肆拾萬元加計退票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