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慶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慶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編號3至6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就此部分爰不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森林法第五十│持有第二級毒│非法製造可發│非法製造子彈│非法製造爆裂│非法持有可發│││條之收買贓物│品純質淨重二│射子彈具殺傷│罪│物罪│射子彈具殺傷│││罪│十公克以上罪│力之槍枝罪│││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2│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7年2│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月,併科罰金│月,併科罰金│月,併科罰金│││││6萬元│4萬元│7萬元│5萬元│├────────┼──────┼──────┼──────┼──────┼──────┼──────┤│犯罪日期│102年4月27日│102年2月22日│102年8月間│102年8月間│102年8月間│102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字第131號│第16248號│第1723號│第1723號│第1723號│第1723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審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實審││第59號│字第211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103年1月7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3日││││日││││││├───┼────┼──────┼──────┼──────┼──────┼──────┼──────┤││法院│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確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審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102年度重訴││││第59號│字第211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28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否│否│否│否││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東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103年度執字│103年度執字│103年度執字│103年度執字│103年度執字│││第219號│第3218號│第1231號│第1231號│第1231號│第1231號││├──────┼──────┼──────┴──────┴──────┴──────┤││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