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宜菁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
楊佳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柯慕風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林宜萱 律師被告 施月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14行之「附表一編號1、3至11」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2、4至11」。
理由
一、按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正本關於事實欄第14行中關於事實欄第14行之前揭記載有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將原判決之正本,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