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 廖煌銓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查兩造間國家賠事件,上訴人 陳家賢 於民國104年8月4日死亡, 陳許淑讓陳建宏陳建勳陳建霖陳珍誼 為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於104年11月3日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4年11月6日以新北院 霞家潔 104年度 司繼 字第2610號函知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12日新北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陳家賢全戶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170至176頁)及上訴人陳家賢之子陳建宏提出之該函影本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向新北地院查明在卷(見本院二卷第199頁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前於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由陳許淑讓、陳建宏、陳建勳、陳建霖、陳珍誼承受訴訟,容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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