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妘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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