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8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千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抗告費,亦有臺北地院收費處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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