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凱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達 、 盧月女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6,9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