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

債權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承上 ,若「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