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
債權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 承上 ,若「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