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

債權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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