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8號
原 告 莊雪霞
黃姵琄
黃姵婷
被 告 陳良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良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雪霞、黃姵琄、黃姵婷為原告 黃金源 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起訴,而原告黃金源於民
國109年7月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莊雪霞、黃姵琄及黃
姵婷等情,有起訴狀及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