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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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麗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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