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8號

原告 徐鑾枝

被告 劉定璋

上列被告因違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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