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告 陳宗彥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 律師

被告 李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萬3,955元,及其中新臺幣189萬8,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3萬4,65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0萬3,9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而未到庭,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資金需求,陸續向原告借款周轉,並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19日、113年6月26日、113年7月10日簽立借據4紙,共計借款189萬8,000元(計算式:1,500,000+300,000+50,000+48,000=1,898,000),並約定利息、清償期限如附表一「約定利息」欄、「清償期限」欄所示。詎被告於約定期限屆至均未還款,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且被告經營之通訊行亦已停業無法聯繫,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萬2,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89萬8,000元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筆借款,借款本金共189萬8,000元,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借款並約定如附表一「約定利息」欄所示之利息,詎被告於全部借款清償期屆至後,仍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帳戶跨行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第49至57頁、第71至101頁),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18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9日起(見本院卷第29頁),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三)惟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約定利息部分,因該約定利息已逾週年百分之16(計算式詳附表一),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兩造就逾百分之16之利息約定為無效。故原告得請求之約定利息為5,95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萬3,955元(計算式:1,898,000+5,955=1,903,955),及其中189萬8,000元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利息

清償期限

借款期間

約定年利率

1

112年12月27日

150萬元

113年5月17日

143日

2

113年6月19日

30萬元

1萬2,000元

113年7月31日

43日

33.95%

3

113年6月26日

5萬元

200元

113年7月1日

6日

24.33%

4

113年7月10日

4萬8,000元

2,000元

113年7月17日

8日

190.10%

共計

189萬8,000元

1萬4,200元

附註:

⒈編號2借款利率為年息33.95%(計算式:12,000/300,000×365÷43×100%≒33.95%)。

⒉編號3借款利率為年息24.33%(計算式:200/50,000×365÷6×100%≒24.33%)。

⒊編號4借款利率為年息190.10%(計算式:2,000/48,000×365÷8×100%≒190.10%)。

附表二: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30萬元

113年6月19日

113年7月31日

(43/365)

16%

5,654.79元

2

5萬元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1日

(6/365)

16%

131.51元

3

4萬8,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7日

(8/365)

16%

168.33元

共計:5,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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