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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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594號
上訴人 蔡永取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兩事。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蔡永取有如原判決事實欄(包含其附表)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以及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事。
三、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所提「刑事上訴㈡暨調查證據狀」之「稱謂」欄所載之檢察官、法官不法傷害上訴人,應予調查審認,並改判上訴人無罪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1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