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聲請人與 蔡沛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聲請人與 蔡沛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