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劉國明 被告 劉豐儀
劉俞呈 陳建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