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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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廖雁亭
李亭萱 林郁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60萬4,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部分合計為144萬1,851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7,678元,兩者相減,是本件應徵收9,261元。茲因原告已另案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第24號),在准否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