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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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段玉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法扶 )被告 段文明 法定代理人 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