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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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6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陳啓川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被告 陳建烽 (原名 陳漢清 )被告 鄭麗麗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第八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