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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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相對人玄樺貿易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稅務單位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四四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