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廖鈴如 相對人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捐助暨組識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有案,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十一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函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八00七五號同意,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紀錄一份、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一件、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各一份、組識章程修正(前、後)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捐助暨組識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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