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洪生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