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67號原告甲○○被告乙○○
5號得由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張乃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67號原告甲○○被告乙○○
5號得由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