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3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1369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17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79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