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43號返還定金案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並於民國(下同)九十
八年九月三十日全部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過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