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43號返還定金案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並於民國(下同)九十
  八年九月三十日全部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過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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