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42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式:分
十期給付,第一期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第十期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全部清償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