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7月21日以98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80158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7月9日上午1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號1樓。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王00(民國00
年0月0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
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王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王冬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