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配偶陳憶芬於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97年
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支薪資帳戶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以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