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仲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性質除身分關係外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例如領取車馬費、酬勞等)與僱傭契約相近,依最高法院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可認為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查報本件確認利益價額,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訴訟標的價格無法查報致不能核定者,則按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