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337號聲請人 許泰源 即震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震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臺中市○○區○○○路○段○○○號15樓之2,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就任清算人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