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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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鄭文仁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聲請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0
8年度交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在本院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2項)」。足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以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需為理由,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依據,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外,不得為否准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為上訴撰狀之需,自係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需為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號事件108年5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陳稱理由為「作為依法上訴之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既為上訴撰狀所需,揆諸前揭說明,乃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理由,且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應予准許。
三、末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是聲請人取得持有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內容,自應遵守上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銀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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