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軍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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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 豐軍 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銍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女發生情感糾紛,竟無故侵入告訴
人住所,妨害告訴人住屋權,干擾破壞告訴人住居之隱私,
所為實非可取;考量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